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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08 21:20:15  阅读:

实验室在首先保证完成本校、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该进一步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1、对外服务的项目:
(1)代开硅酸盐岩相学,无机材料测试技术,无机材料物理化学,陶瓷工艺学,环境工程等基础实验。
(2)实验仪器设备租借。
2、对外服务的收费范围及标准:
(1)代开实验课按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次数及仪器折旧材料消耗,水电用量,工时费等折价核算。单做一次一般性实验每人收费300元。工时费按承担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参加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高低计价,每人每小时收费25元。本院其它系因教学需要使用实验室酌情收费。
(2)如委托单位要求实验室派人到校外服务,外出人员工时费每人每天按80元计算,旅差费和设备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对某些特殊性质的任务可由双方商定协议收费。
(3)其它各收费标准按实际计算。
3、对外租借仪器设备:
(1)普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情况下经主管系主任批准后,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租借费用面议,一般不得少于每件每天10元。
(2)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正式介绍信,详细说明借用理由,借用时间及有关其他事项,向系实验室主任洽借。实验室教师、人员不得私自将教学仪器设备向外单位出借和交换。
(3)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待清楚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情况。借用期满时借用单位必须归还。
(4)凡借出之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收仪器折旧费。归还时,必须详加检查,做出验收情况之详细记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修复或赔偿。
景德镇陶瓷学院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