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陶院发[2005]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以从事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学单位。
第三条 我校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注重效益与长期发展,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提高效益。
第六条 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院(系)集中管理的实验室。
第七条 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第八条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实验室(中心)。
第九条 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批准再独立建制。
第三章 设置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必须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有科学、合理、完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招生人数、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依据)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任务、人员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来源、实施进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二条 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必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 具有基本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有相对稳定的在岗专职实验人员,其中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四章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院(系)论证后,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能筹建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实验室的建制。
第十七条 批准新建实验室的同时,应由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发文备案。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应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告,教务处与院(系)协商后,提出调整、撤销或合并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具备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三章)或挪作它用者,教务处与院(系)审核,提出调整、撤并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方可核定人员编制,核实建设经费、建立财产账户,按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为便于内部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系)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实验室分室,并报教务处备案。各实验室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实验室分室不设分室主任。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能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