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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赔偿处理规定

发布者:付江盛    发布时间:2015/08/16 13:55:40  阅读:

景陶院发[2005]130号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加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尽量避免仪器设备、低值品和工具等的丢失、损坏,以保证教学任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1、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挥错误、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与损坏。
2、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该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二、赔偿处理办法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院(系)批准,设备处备案执行。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院(系)和设备处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院(系)及设备处批准执行。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责任事故,应先保持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设备处)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文字材料报设备处备案。
4、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5、对低值仪器中的两值(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价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6、借到家中使用的微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等)外设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价的50%~100%的赔款,通过院(系)设备处批准执行。
7、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8、赔偿工作要在院(系)设备处确定的赔偿金额和期限内完成。对于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行政措施。
9、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校财务开票交款,到国资科注销实物帐。该项款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或维修。
10、对于严格执行《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1、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