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等,均应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制造仪器设备;
(3)、凡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在提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
(5)、大手大脚、操作不慎造成严重浪费;
(6)、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2、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成熟以致造成损失;
(2)、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中一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3、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可不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其他客观(如自然损耗)原因造成意外的损失。
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由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的一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等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
5、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赔偿损失价值按以下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6、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折旧的(电子产品按5 —10年折旧,机械产品按10—20年折旧)价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一次性损失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按价值的50%赔偿;
(2)、一次性损失价值在一百元至一千元之间者按价值的80%赔偿;
(3)、一次性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
(4)、凡私人占用,擅自外带造成仪器损失或丢失,按价值的100%赔偿;
(5)、凡偷拿实验室仪器设备、器具、元件等除按原价的3 5倍处罚款外,还要视情况做出严肃处理。
7、当导致责任事故不只一人者,得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责任。
8、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根据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经批准分期偿还。
9、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一般的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景德镇陶瓷学院陶瓷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