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我系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1、系领导应认真做好安全事故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经常教育师生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细则,以及对危险品的管理制度、发现了事故苗头、及时预防,注意总结推广安全无事故的经验。
2、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用品损坏或丢失称为责任事故,非人为原因,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事故,称为非责任事故。
3、事故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1000元)、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或烧毁、损坏精贵稀仪器严重损坏、严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完成、造成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
4、一般事故,由所在实验室查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经系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领导批准,并报院设备职能部门备案。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系组织调查,查清后拟订改进措施,会同院设备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特大事故,由学院保卫、教务和科研部门组织调查,查清后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
5、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一般事故,所在实验室应当天向系报告,二天内口头报告学院主要部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二小时内向学院主管部门口头(电话)报告,半月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特大事故逐级立即报告学院,在调查期间报送“事故调查简报”查清后作详细报告。
6、发生事故要坚持“五不放过”(原因没查清、教训没找到、责任没分清、预防措施没制定、教育没进行不放过),对工作失职和违犯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景德镇陶瓷学院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