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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08 21:05:31  阅读:

景陶院发[2005]1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合理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以上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职能部门分级监管,院(系、部、处、室)保管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在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全院资产的帐、卡管理,设立“资产总帐”、“资产分户帐”、“资产明细帐”和资产领用卡,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家底清楚。
3、负责定期组织对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以及报损、报废资产的回收处理。
5、负责制定全院资产合理配制规划,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6、负责对学院拟开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8、参与学院产业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等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并参与决定院办产业、利润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增益的分配。
9、维护学院无形资产的产权、推动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
10、每年年末向上级部门交一份本年度资产状况统计表。
第七条 学院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具体职责是:
1、确定资产保管人,使用责任人。
2、制定资产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登记手续。
3、培训设备使用人员,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准上岗操作。
4、认真填写资产登记卡和记好资产帐,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流失。
5、加强保护资产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蚀、防霉变、防爆炸。
6、资产丢失,损坏应及时向院设备处、保卫处报告。并附详细文字说明,超过二天未报告,作责任事故论处。
7、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将资产出借、租赁、承包给他人,擅自处理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价在 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2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管理范围。
2、单位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3、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①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室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②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③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④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⑤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⑥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设备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 无形资产
1、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权、工业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权、其他识别性标记权。
2、行为权利:专业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购销合同。
3、对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租赁权益、优惠融资条件等。
4、公共关系、税收优惠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章 资产购置及验收
第十条 购置资产必须按照规划和年度经费投资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参考价格。购置计划变更应有书面说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处审批。
第十一条 购置设备二万以上(单价)都要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购置设备要货比三家,既要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也要考虑售后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售后服务好的厂商。都应签署购买合同,写明设备单价、性能规格、买卖双方责任、优惠价格和售后服务期限。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规定,学校的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及设备品种多、技术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即通过邀请三家以上厂商进行投标。选定若干中标候选单位,再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务谈判,从技术和经济等综合因素最优化考虑,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新购的资产必须经过验收、编号、入帐、建卡、方能交付使用。
1、房屋及建筑物要按工程合同和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2、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四图”(施工图、结构图、水电气图、分层平面图),“二单”(工程验收完工单、移交单)交院档案室备案。使用单位可以借阅或复印。
3、新增技术较高的仪器设备的原始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应交院档案室备案。使用单位可以借阅或复印。
4、进口设备,请详阅《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的外借、调拨、维修和报废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调拨、借出、报损、报废、变价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一、仪器设备的借出、借用管理措施
1、各部门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借出(借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立专册登记。
2、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借出(借用)。若有项目需要借出(借用)须由主管部门签署协议,并由主管院长批准,方能借出(借用),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3、一般仪器设备的借出(借用),必须填写借出(借用)借据,列出名称、型号规格,单价,运行情况。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院实验教学科批准,方可借出(借用)。
4、为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仪器设备借出(借用)期限最长为三十天,确属需要,应办理续借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要催还或全院通报。
5、仪器设备配备给教师的,应填写领用条,由各部门领导签署批准意见。调走或转换单位的,应交还给所在部门。若损坏、丢失,则按规定赔偿。
6、仪器设备借出(借用)、领用回收时,要经双方当面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缺少零部件,应及时追查责任。由经办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7、参照《仪器设备赔偿处理规定》。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
1、仪器设备由购置进校后,要及时开箱验收及投入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报告采购部门。
2、按照现行采购及招标的合同规律,一般仪器设备都有一年以上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厂家免费维修。使用部门在该期限内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应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及早返厂免费维修或调换。
3、厂家来人安装及维修设备,实验员要在场陪同并学习技术。若有仪器设备零部件厂家要求带走,须报实验室主任同意,双方签立字据,厂家方可带走,实验员无权同意。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修,要查出故障原因,报告主管部门,填写维修报告。不能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三、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院(系)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系内后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2、院(系)内调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经院国有资产科办理调拨手续。院外调拨,须经设备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4)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5)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报废单,经技术小组鉴定后,报国有资产科和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凡经报损、报废的残品必须交国有资产管理科逐件登记,进行消账。由国有资产科填报处理清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处理出售。经批准的资产变价收入和报损、报废回收的残值,作为学校重置国有资产的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都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各资产占有单位的保管人和使用人都应该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性。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现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1、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
2、放松管理,造成大量资产流失和损坏。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设备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4、擅自转让、处置、拆毁资产或未经批准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6、用于经营性资产,经营部门不认真监管,使资产受到损害,不按规定交纳资产收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作废,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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